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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分类:
规范文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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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为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日常执法检查和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三、本市城区昌九、昌樟高速公路以东,双港大街、洪都-英雄大桥、富大有堤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生米大桥以北范围内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外使用预拌砂浆。
四、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一)砂浆使用总量在30吨以下的(含家庭装修);
(二)使用特种砂浆,且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编制投资概预算。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文件档案。
六、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按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和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等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和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等技术标准,对使用预拌砂浆设计进行审查。    
八、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预算费用。    
九、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按使用预拌砂浆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评标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为评审项目。                          
十、预拌砂浆的预、结算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预拌砂浆定额计算方法,并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 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一)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经设审的图纸要求;
(二)预拌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检测报告、配合比、出厂合格证明;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监督下对进场产品进行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按品种、批次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材料复检。
湿拌砂浆验收内容应当包括:
1、确认砂浆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砂浆的拌合时间,记录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
3、湿拌砂浆的性能;
4、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取样后制作用于质量检验的试块、试件;
干拌砂浆验收内容应当包括:
1、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
2、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报告;
3、抽样复验用水量、稠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等性能指标。
(四)施工单位应在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做完整的施工记录,并按规定取样进行检测。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将预拌砂浆使用纳入日常监理内容。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而不使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应将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监理、施工单位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等作为竣工验收的保证资料。
十四、凡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技术人员配备、型式检验等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                             
十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综合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
十六、预拌砂浆的制备、检验、订货与交货、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当符合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的要求。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原料的进厂存贮、检验以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使用的原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材料经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使用的水泥进场使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形成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配合比和生产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                             
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并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中,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中是否包括使用预拌砂浆设计进行监督。                                  
(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是否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监管范围。                  
(三)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应将是否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公室应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应将是否使用预拌砂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十八、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
十九、因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参加“文明施工样板工程”、“优质工程”、“杜鹃花奖”等的评选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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