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质〔2014〕12号
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8日
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运行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确保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把握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对工程投入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2、加快建立和完善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书面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永久标牌制度。工程竣工后百分之百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三是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要记录在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推行“三个百分之百”制度。
3、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究质量责任。各地对检查发现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八大员到岗等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充分利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网络平台,及时逐级上报并向社会曝光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坚持两场互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格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严禁围标、串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网上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依法规范,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管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招投标报价承诺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监管,强化对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及进场建筑材料检验等环节的监控。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准确认定、从严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建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信息互联交换机制,整合建筑市场准入、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监管信息,接入我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网络平台,提高执法检查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对检查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省厅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责任。在主管部门全面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全国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4、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并认真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省厅举报投诉电话:0791—86225759,88100251
举报电子邮箱:jxsjstjgc@163.com, jxazjd@126.com
(三)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发挥工程监理作用
1、提高监管水平。各地要统筹建筑市场准入、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稽查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和监管信息,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2、创新监督方式。各地要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差异化监督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推进力度。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钢筋、预拌混凝土等建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和涉及工程安全重大风险源要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做到全覆盖,避免出现质量监管漏洞。要加快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检测过程的远程监控和检测数据的采集力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3、强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针对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渗漏、墙体开裂等热点问题,从勘察设计质量入手,严格执行设计标准规范,杜绝因设计缺陷或疏忽产生质量隐患。要树典型、立样板,强化过程控制,积极推进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对混凝土浇捣、钢筋敷设与连接、模板搭设等影响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推进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鼓励省内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监理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合资合作,提升监理队伍整体水平。加强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行为的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人员,坚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活动。
(四)完善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各地要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以及省厅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要求,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2、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各地要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施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要积极加以推广,集合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第三方鉴定检测等企业着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打造我省优势的钢结构、预制构件和保温节能等产业基地,推动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3、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积极加大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力度,将推进绿色建筑,加大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推广使用等工作,作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引导、指导企业使用“四新”技术,提升质量水平。
4、不断强化监管保障措施。各地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制订配套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等,保障和促进当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各类建筑业行业协会应坚持在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搭建信息化平台,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统一的监管诚信系统。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在2015年底前建成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包括“一库、一网、一线”:“一库”即人员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建筑企业信息、五方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信用信息等,“一网”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网,“一线”即从县到市再到省一条线的直通式监管。促进市场和现场联动,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2、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黑名单”和警示约谈制,各地要充分利用监管信息网络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信息、执法处罚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守信环境。
3、建立质量监管部门责任情况通报制度。省厅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设区市在建工程质量抽查结果和质量监管工作动态,对质量抽查结果排名通报。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加快劳务公司发展步伐。各地要积极支持、鼓励建筑劳务公司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劳务公司做大做强步伐,努力创建当地品牌劳务公司。到2016年6月,各设区市要重点培育1—2家有实力、有规模、有品牌的建筑劳务公司。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培育当地建筑劳务公司。
3、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建筑职业院校、培训中心在技能培训中的作用。
4、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要积极推行建筑业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逐步将全省建筑劳务工人基本信息,纳入全省建筑监管信息化平台,落实劳务人员进库管理,做到“库里能找到,网上能看见”。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014年9月上旬,召开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中、下旬,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在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1、自查自纠。
一是时间安排。2014年10月底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照部、省厅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要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是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县(市)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各设区市自查自纠情况于2014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省厅。
2、全面排查。2014年11月到2016年6月。
一是全面排查内容。设区市、县(市)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排查重点是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全面排查时间。2014年12月底以前各地完成首次排查,此后设区市、县(市)每3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
3、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一是群众有投诉举报的;二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检查其是否整改到位。
4、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2014年12月,省厅组织重点抽查,此后每半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和督查指导。省厅检查、督查情况将及时在全省通报。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部督查的各项工作。
5、加强工作信息报送。每次检查排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设市、县(市)将所辖区域工作推进情况、项目排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分别书面向省厅、设区市主管部门报告。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落实推进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成立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详见《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对党负责、对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态度,扎实组织实施当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比照省厅模式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落实工作推进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层级监督
建立设区市、县(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设区市、县(市)工作推进情况、项目排查情况,分别定期向省厅、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省厅成立专门的督查组,每半年对全省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及时向市、县提出指导、检查和督导意见。加强对设区市、县(市)治理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将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领导,经研究,成立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厅党组书记、厅长 陈平
领导小组副组长: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章雪儿
领导小组成员:
厅建筑监管处处长 姚宏平
厅办公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 王海涛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曾宝芽
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朱金贵
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李日龙
厅房地产监管处处长 李木韦
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邝振胜
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罗敏
厅节能科技处处长 王融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刘卫国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局局长 钱勇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主任 梁卫明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局长 郁士文
省建设工程稽查执法办主任 梁卫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监管处,由姚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钱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厅建筑监管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胡娟 联系电话:0791—86225759
2、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信息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
联系人:邓晖 联系电话:0791-88863121
3、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政策法规方面的工作,指导设区市、县(市)行政执法、依法处罚处理方面的工作;
联系人:刘立 联系电话:0791—86212603
4、厅人事教育处: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中,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
联系人:向恭水 联系电话:0791—86219053
5、厅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
联系人:邹凌 联系电话:0791—86226591
6、厅房地产监管处: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周晓明 联系电话:0791—86228076
7、厅住房保障处: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杜泰洪 联系电话:0791—86230481
8、厅勘察设计处: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黄兴 联系电话:0791—86203670
9、厅节能科技处: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涉及建筑节能、建筑科技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0791—86258762
10、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过程中,涉及建筑企业资质、执业注册人员等准入控制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杨建辉 联系电话:0791—86276103
11、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中,涉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吴凡 联系电话:0791—88514580
12、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招标投标部门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涉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万辉 联系电话:0791—86288682
13、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建筑造价部门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涉及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杨玉杰 联系电话:0791—88317893
14、省建设工程稽查执法办: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过程中,涉及建设稽查执法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张云文 联系电话:0791—86228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