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投〔201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程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的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省市、县在建以及已竣工使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给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在建工程。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工程建设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市政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完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现场实体施工质量情况。
2. 竣工工程。除检查上述内容以外,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共同检查竣工工程外观质量、竣工技术资料,竣工备案情况,雨污水检查井防护措施,并现场检查有无质量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等情况;发现存在严重隐患和严重缺陷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维修加固。
二、检查依据
(一)现行有关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等现行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8月中旬至下旬,由各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其中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自查情况表》进行自查(见附件1)。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自查。
(二)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监管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的80%以上。
(三)省市督查阶段。9月15日至9月28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所辖县(市)进行督查。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开展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必须下达整改通知,责令相关单位认真限时整改落实。
(二)请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认真填写《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工程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对相关单位和工地的处罚建议或处罚意见等,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王平, 0791-88514119,电子邮箱: 873546213@qq.com。
附件:1、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自查情况表
2、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专项督查情况汇总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安监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