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国务院日前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等节能减排目标。 《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 《规划》明确,“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为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要求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千瓦、炼铁产能4800万吨、炼钢产能48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焦炭产能4200万吨、造纸产能1500万吨等。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划》要求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 《规划》还明确要求,“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核电。” 为强化目标责任,《规划》明确,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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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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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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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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